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3〕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目 录
1 总则………………………………………………………………………………(6)
1.1 编制目的………………………………………………………………………(6)
1.2 编制依据………………………………………………………………………(6)
1.3 适用范围………………………………………………………………………(6)
1.4 工作原则………………………………………………………………………(6)
2 组织体系及职责…………………………………………………………………(7)
2.1 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7)
2.2 市(州)、县(区、市、行委)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8)
2.3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9)
2.4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9)
3 监测预报预警……………………………………………………………………(10)
3.1 监测……………………………………………………………………………(10)
3.2 预报预警………………………………………………………………………(10)
3.2.1 重要天气报告………………………………………………………………(10)
3.2.2 气象灾害预警………………………………………………………………(11)
3.2.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11)
3.3 信息传播………………………………………………………………………(12)
4 应急处置…………………………………………………………………………(13)
4.1 应急响应启动…………………………………………………………………(13)
4.1.1 IV级应急响应………………………………………………………………(13)
4.1.2 Ⅲ级应急响应………………………………………………………………(13)
4.1.3 Ⅱ级、I级应急响应…………………………………………………………(13)
4.2 指挥调度………………………………………………………………………(13)
4.3 响应措施………………………………………………………………………(14)
4.4 分灾种响应……………………………………………………………………(15)
4.5 现场处置………………………………………………………………………(15)
4.6 社会动员………………………………………………………………………(16)
4.7 信息公布………………………………………………………………………(16)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16)
5 调查评估与总结…………………………………………………………………(17)
5.1 调查评估………………………………………………………………………(17)
5.2 总结分析………………………………………………………………………(17)
6 应急保障…………………………………………………………………………(17)
6.1 人力保障………………………………………………………………………(17)
6.2 资金保障………………………………………………………………………(18)
6.3 物资保障………………………………………………………………………(18)
6.4 交通保障………………………………………………………………………(18)
6.5 通信电力保障…………………………………………………………………(18)
6.6 培训演练………………………………………………………………………(19)
7 预案管理…………………………………………………………………………(19)
附件 1………………………………………………………………………………(20)
附件 2………………………………………………………………………………(21)
附件 3………………………………………………………………………………(22)
附件 4………………………………………………………………………………(3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列》《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区域内的大范围暴雨、强对流(雷暴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暴雪、雪灾、高温、干旱、沙尘暴、寒潮、霜冻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研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设立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同处置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青海分局等。
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管理处室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终止建议;根据省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县(区、市、行委)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3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县(区、市、行委)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2.4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省指挥部与省政府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自动承接、协调一致的应急指挥衔接机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应对暴雨、干旱等灾害时,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青海省抗旱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指挥机制时,省指挥部服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御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次生衍生灾害,且有相关专项指挥体系组织应对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再单独启动,省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交通运输、电力、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雨(雪)情、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灾害隐患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2 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及预警信号、重要天气报告等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先导作用。
3.2.1 重要天气报告
省气象局负责省级《重要天气报告》的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3天发布。市(州)气象局在省气象局指导下发布《重要天气报告》。
省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组织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3.2.2 气象灾害预警
省气象局负责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2天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一般)、黄色预警(较重)、橙色预警(严重)、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市(州)气象局在省气象局指导下发布本级气象灾害预警。
省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必要时进入应急状态,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统计、核实气象灾害情况,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是启动本预案的重要依据。
3.2.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州)、县(区、市、行委)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0—12小时发布。按轻重等级一般划分为蓝色预警信号(一般)、黄色预警信号(较重)、橙色预警信号(严重)、红色预警信号(特别严重)四种。
预警信号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叫应”,做好防范应对,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运、停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3.3 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报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附件1,启动通知详见附件2。
4.1.1 IV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后,由副指挥长(省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IV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1.2 Ⅲ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后,由副指挥长(省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Ⅲ级响应。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1.3 Ⅱ级、I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后,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Ⅱ级、I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2 指挥调度
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主持召开指挥调度工作会议,综合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向省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及防范应对的主要措施,为省指挥部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当启动IV、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负责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值班处长参加会商研判调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参加会商研判调度,I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判调度,根据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发展趋势,随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部署防范措施。
4.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全面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2)各成员单位依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本部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全面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不定时主持召开调度会议,省气象局汇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将研判结果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作出安排部署。
(4)省指挥部视灾害发展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行业专家、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灾害防御救灾工作。
不同时段发生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按照灾种和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段出现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且级别不同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更高级别”执行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行动详见附件3。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
气象灾害严重受灾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发布权威信息、提供新闻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省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影响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终止通知详见附件4。
5 调查评估与总结
5.1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2 总结分析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防范应对工作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
6.5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电力供应和所属资产供电设备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指导用户开展自身资产设备的安全防护和抢修恢复。
6.6 培训演练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加强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性、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市(州)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7 预案管理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涉及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更新完善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