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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绣”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海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20-11-12 16:10字号:打印分享: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绣”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绣”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青绣”品牌和“八个一工程”决策部署,努力把“青绣”打造成为展示非遗保护成果、弘扬核心技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民族团结、推动文旅发展的特色产业,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坚持“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工作思路,推动“青绣”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省“青绣”保护传承理念进一步深化,保护传承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刺绣类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更加完备,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保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设计研发力量不断增强,传承与再创能力明显提升,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品牌效益进一步凸显,成为文旅融合发展的新亮点、新业态。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挖掘阐释“青绣”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发挥“青绣”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青海文化软实力、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科学保护,分类指导。坚持精准施策,分类保护,不断增强“青绣”保护传承活力、动力和生命力,推动“青绣”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培育“青绣”龙头企业,推动“青绣”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立场,惠及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青绣”保护成果,增强保护传承“青绣”的参与感、认同感和获得感。

坚持守正创新,彰显特色。鼓励“青绣”传承创新发展,推动“青绣”融入现代生活,提升“青绣”影响力、美誉度和可见度。

四、主要任务

(一)夯实“青绣”保护传承基础。完善全省刺绣类非遗四级名录体系建设,开展“青绣”资源普查,摸清“青绣”家底。健全刺绣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各级非遗名录予以保护。建立统一开放的“青绣网”数据平台,推进“青绣”数字化保护工作,并纳入“青海文化记忆工程”。申报设立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大刺绣类非遗项目传承地整体性保护力度。实施“青绣”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建设省级“青绣”艺术苑。强化科技助推青绣产业发展,成立青绣研发中心,组建青绣研发团队,促进青绣产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全省设立“青绣”传承基地、传习中心(所)。创建“青绣”名村、名镇130个。(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师范大学,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青绣”科学管理体系。制定各级刺绣类非遗项目保护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建立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存续状况、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的评测和绩效评估,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刺绣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健全各级“青绣”专家库,为“青绣”传承发展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青绣”产业发展壮大。实施“青绣”龙头企业扶持工程,支持20家“青绣”示范企业发展壮大。实施“青绣”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工程,对符合标准的传统工艺工作站给予经费支持。培育“青绣”就业工坊,深入推广“青绣+基地+农(牧)户”模式,选取适于带动就业、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青绣”企业,设立省级“青绣”就业工坊40家,聘请“青绣”艺人教授“青绣”技能,对符合条件的“青绣”企业发放创业补贴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大对“青绣”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拓展“青绣”市场营销规模。不断完善原辅料生产企业、物流配送企业与“青绣”工坊、传习中心(所)、基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帮助指导“青绣”工坊、企业,优化“青绣”产品设计,推动“青绣”与本土民族服饰、文创产品、民俗用品、生活用品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开发“青绣”高端定制产品。鼓励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扩大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拓展销售市场,提高产品销量。在符合条件的30家乡村旅游景点设立“青绣”宣传展示销售点,增加产品供给,丰富消费体验。对“青绣”企业进驻产业园区、高档商业综合区、机场、火车站及乡村旅游点,吸纳“青绣”艺人就业的经营户,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青绣”推广宣传交流。实施“青绣”品牌推广计划,设计“青绣”品牌标识、“青绣logo”,做好标识线上线下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举办“青绣”大赛、“青绣”服饰秀、“青绣”荷包大展、“青绣”文创产品设计大赛,“非遗购物节”等宣传展示推广活动。开展“青绣”宣传展示活动,组织非遗传承人深入乡村、社区、校园、企业、景区开展文化服务活动。鼓励结合“青绣”资源进行文艺创作,打造“青绣”题材歌舞剧、微电影等。制定“青绣”主题文化旅游体验线路,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旅游活动。宣传推广“青绣”保护优秀实践案例,推出重点主题报道、系列报道、专题节目等。加强“青绣”国内外交流宣传推介活动,提升“青绣”可见度与知名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宗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青海广播电视台、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青绣”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认定各级刺绣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化传承结构,实现四级传承人梯次配备。深入实施“青绣”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提升传承人群的传承和实践能力。累计培训“青绣”从业者、艺人等各类人才5万人次,开展刺绣类传承人群研修培训12期。开展“青绣”艺术进校园,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开设“青绣”相关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打造专兼结合的“青绣”师资队伍,推进职业教育与“青绣”技艺传承融合发展。鼓励开展“青绣”学术研究,出版“青绣”专著、图录等。鼓励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青绣”小讲堂,开展“青绣”技能体验活动,增强传承后劲。(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局、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绣”传承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青绣”保护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青绣”各项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督促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青绣”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保障措施。加大对“青绣”保护传承发展的投入力度,建立省级引导、市州县统筹、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利用好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青绣”保护传承与发展。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帮助“青绣”企业、各级传承人、各类从业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营造“青绣”提升良好氛围,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共同促进“青绣”保护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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