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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及格式范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字号: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628E/2021-00004发文字号 :青商执监字〔2020〕212号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12-30

称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及格式范本》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借鉴各地商务执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及格式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及格式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进行规范,并制定文书格式范本(以下简称范本)。

第二条 本文书及范本适用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告知等商务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检查类文书对应填写表1-7;行政处罚类文书对应填写表8-28;行政强制类文书对应填写表29-32;行政告知类文书对应填写表33-4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结案案卷类对应填写表42-47。

第三条 本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本范本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范本规定的文书样式外,各级商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或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案件移送书》应当编注案号。“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 +年份+序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

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印指纹确认。

第十二条 文书首页记录不够填写,可附页记录,但须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当事人指定合法代理人签收或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但须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对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所反映所涉嫌违法主体、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如有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七条《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姓

名、住址、号码等信息。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应由见证人在见证人栏签名。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十八条《抽样记录》是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时,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填写应当完整、准确。被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应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样品封样情况写明抽样时间、抽样地点、被抽样物品数量、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并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如抽样人为办案人员,则由办案人员填写本文书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是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时所使用的文书。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进行选择。正文物品清单中写不下的,可另附页。本文书可直接附《抽样记录》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必要时,可以制作一份物品状况文字笔录,对物品的外观状态、包装情况、材料情况及解封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签字。本文书样品信息中适用标准或规则、检验项目等无法确定的可不填写。本文书需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并归档。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是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时,由办案人员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进行选择。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为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是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进行选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复检、复验权利,且客观上具备复检、复验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复验权利。如告知复检、复验权利,则需同时告知复检、复验的期限和受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时,使用本文书。调查经过可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二十三条《案件审核表》是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时所使用的文书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在“审核意见”一栏中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对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办案机构提请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如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讨论决定应当在备注中予以记载。提交审批时,应当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核查取得的材料。移送案件的,还应当附移送机关移送的材料;上级交办的案件,还应当附上级交办的文书;投诉举报案件,还应当附投诉举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除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行政处理决定审批、结案审批以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需要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使用本文书。

第二十六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不需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笔录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二十七条《协助扣押通知书》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时所使用的文书。本文书应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附件。如仅需有关单位协助对部分物品进行扣押的,需同时附列明部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本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一般应当就地保存,由当事人妥为保管。对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应在所附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要明确、清楚。

第二十九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部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指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需改正的违法行为及具体要求、时限和具体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并注明救济途径。除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形外,使用本文书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告知当事人时,使用本文书。对当事人所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要说明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听证权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于听证案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余情形,只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于一般案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决定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或第三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时,使用本文书。确定听证时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听证通知时限的规定,并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退回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记录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四条《听证报告》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时所使用的文书。文书制作要求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听证案由;(2)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3)听证的时间、地点;(4)听证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6)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处理意见及建议:按照事先告知当事人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同意、改变、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也可以提出重新进行研究、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建议。根据申辩不加重处罚的原则,听证主持人不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的对其不利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更不能作出比行政处罚更重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是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本文书各栏内容由办案机构填写,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讨论决定在本文书中应当予以记载。可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集体讨论决定,表述为“经X年X月X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也可由办案人员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经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在备注栏注明“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X年X月X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 ...。

第三十六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书写罚没款金额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数字,要填写正确,避免涂改。罚款缴纳方式为交至代收机构的,一般需填写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文书应当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依法适用一般程序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并且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还应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八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符合《商务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本文书。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可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需将案件事实需表述清楚,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等,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分类列明。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应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需写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及依据,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本文书中一并表述。

救济途径和期限需写明当事人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人民政府或者XXX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延期缴纳的,应当明确延期期限;分期缴纳的,应当明确每期缴纳的金额和期限。如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时,使用本文书。本文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尚未缴纳罚款的数额以及加处罚款的数额,并写明救济途径以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涉案物品处理记录》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理时所使用的文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是指处理物品时制作的清单,备注栏可以填写物品的处理方式。物品来源可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及文号。处理依据是指依据罚没物资处理制度、物品先行处理制度等对物品进行处理的审批决定。监督人一般是指商务主管部门纪检、法制、财务等处室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第三方见证物品处理过程的人员。处理情况中应详细记录物品的自然状况和质量状况以及参与处理的部门、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根据实际情况,可附物品处理过程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结案审批表》是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时所使用的文书。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 性质+案”的方式表述。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审核意见”一栏中提出审核意见。案件有立案号的,在案件名称栏中一并填写。

第四十三条《结案报告》是商务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结案的,使用本文书。案件终止调查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需填写“处理结果”栏。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措施期限应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品保存条件”是指符合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物品的保存要求的条件,包括常温、避光、通风、冷藏、防冻、防潮等,一般可通过物品外包装的保存说明加以确定。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时所使用的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延长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经延长的,应当载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相应内容。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七条《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是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进行详细登记造册的书面凭证。使用本文书时,由办案人员按照登记造册的场所、设施、财物在标题上选择相应类别。本文书应当有文书编号。文书编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排。设施、财物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单价、批号、包装情况、物品状态等事项,以及场所的相关事项,需要详细记载的可在备注栏予以注明。表格内容有空白的,需在最后一行物品内容下方加“以下空白”字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清单末尾写明:“上述内容经核对无误”。清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当在清单上逐页签名。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确认文书。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填写;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执法人员向其宣读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本文书的,应当提供有相应权限的授权委托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送达回证》是送达法律文书时,记载相关文书送达情况所使用的文书。《送达回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送达时间,应当精确到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精确到“××时××分”。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时,应当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的身份。

第五十条《指定管辖通知书》是指上级部门指定下级部门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所使用的文书。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报请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文书需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归档。

第五十一条《案件移送函》是将案件或者违法线索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案件交办通知书》是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时所使用的文书,本文书应附违法案件线索的相关材料,所附材料可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另附清单。

第五十三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关单位,使用本文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询问通知书》是指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涉嫌违法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是为查明案情,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需要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询问通知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本文书。

第五十六条《协助调查函》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是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提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时所使用的文书。报告中应写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附相关说明材料,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一并提交。

第五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商务行政执法机构时所使用的文书,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等,认为执法机构处理意见准确得体的,也应写明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是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所作的案卷封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制作、填写卷宗封面,以便于案卷归档、保管、查阅,使用本文书。结案后,负责整理装订案卷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并按照要求归档。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封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对于案件终止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填写。对于案件终止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不填写此项内容。办案机构是指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案件的机构。保管期限,需根据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有关规定写明具体年限,保管期限自立卷之日起计算。卷内文件情况,需写明卷内文书、文件的件数及总页数。归档号由立卷人填写,由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4位为案件办理当年的年份号,后4 位为结案案件的流水号,自0001 号开始,一案一号,依次编号。案件跨年度办结的,前4位使用案件办理当年年份号,后4位按当年结案案件流水号排序。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由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填写。全宗号是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目录号是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案卷号是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号可依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确定。

第六十条 《卷内文件目录》是在商务主管部门在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时,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标示案卷内材料及顺序时,使用本文书。制作《卷内文件目录》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幅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应予归档。卷内文件有文号的,应填入文号。写明该文件的制作、收集日期。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时间以 8 位数字表示,期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每份文件应写明在整个案卷中的起止页号。以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写页号。页号应逐页编制,宜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备注项目,说明卷内文件变化以及需要注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卷内备考表》是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案件办结归档时,记录、说明案卷内材料状况所使用的文书。制作《卷内备考表》需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基本要求,保持幅面尺寸、填写方法等规范统一。本卷情况说明,写明有无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立卷后发生的或者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立卷人,由整理装订案卷的工作人员签名,一般是指商务主管部门执法办案人员,也可以是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人,由负责检查案卷质量的审核人员签名。立卷时间,填写案卷整理完毕经审核合格予以归档的日期。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 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六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六十四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案。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六十五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五)当事人身份证明;(六)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七)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八)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十五)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十六)备考表。

第六十六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六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 A4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六十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 A4 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七十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 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七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七十二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范本适用于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本范本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及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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