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 关于征集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
为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活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文件,现就征集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违规线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资质企业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备案。
3.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和网点。
4.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5.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6.资质企业未在其拆解经营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7.资质企业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拆解报废机动车。
8.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非法跨省转移、处置报废机动车。
9.资质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
10.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二、线索举报方式
各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有上述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征集线索的,可向线索所在地市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若线索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未受理举报线索或未进行处理的,可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青海省商务厅 0971-6303573
西宁市辖区
西宁市商务局 0971-6133765
城东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1-8176361
城中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1-8248993
城西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1-6182314
城北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1-5562298
湟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0971-2236569
湟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0971-2433668
大通县发展和改革局 0971-2726713
海东市辖区
海东市商务局 0972-8687093
乐都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2-8634411
平安区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0972-8610272
互助县商务局 0972-8322538
民和县商务局 0972-7917023
化隆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2-8713206
循化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2-8812595
海西州辖区
海西州商务局 0977-8300914
德令哈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 0977-8224321
格尔木市商务局 0979-8495766
茫崖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0977-8754101
都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7-8231588
乌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7-8241510
大柴旦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0977-8282935
天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0977-8266315
海北州辖区
海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0-8644880
门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0-8612288
祁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0-8672245
刚察县发展改革和信息化局 0970-8652439
海晏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0-8630611
海南州辖区
海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4-8523368
共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0974-8516056
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0974-8558677
贵南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0974-5923004
兴海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0974-8581710
同德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0974-8592077
黄南州辖区
黄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3-8722065
同仁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3-8722706
尖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3-8732119
泽库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3-8752073
河南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3-8762267
果洛州辖区
果洛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5-8556013
玛沁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84205
甘德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04609
达日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13741
班玛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22251
玛多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45089
久治县工信商务局 0975-8331252
玉树州辖区
玉树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976-8819010
玉树市工信商务局 0976-8810615
囊谦县发改局 0976-8871421
杂多县发改局 0976-7808251
治多县发改局 0976-8893797
曲麻莱县发改局 0976-8851800
称多县发改局 15695361314
三、注意事项
(一)线索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文件等),以及被举报对象的准确信息。
(二)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理线索商务主管部门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信息,并将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不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将线索转办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5年5月30日